【精华】个人委托书4篇
被委托人在行使委托书上的合法权力时,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我们遇到,越来越多的事务需要用到委托书,你所见过的委托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人委托书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XXXX工商局:
兹委托 同志(身份证号码 ), 为我公司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宜。委托有效期限至自签发日期起一个月内有效,过期本委托书自动作废。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 签发日期: 年 日 月
公积金贷款是指连续缴纳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公积金的个人,为购买住房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的方式。
一般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所在城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者需要签订《个人住房贷款代办服务委托书》,委托住房置担保公司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个人住房贷款代办服务委托书
委托人: 地址:
电话:
受托人:****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协商,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如下委托意向:
第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委托事项:1、办理住房贷款有关手续( );2、办理期房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3、办理现房抵押登记及办理房地产权证有关手续( )。
第二,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代办费用计(大写)叁百无整。
第三,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一切必要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
第四,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办理委托事项。如因非受托人原因而无法办理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五,银行放款后,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领回借款资料。若委托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前来领取资料,致使引起还款逾期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六,其他: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编号: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相关阅读】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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